從直父攘羊論法治

分類:作業

2011/08/28 14:33

 

 

從「直父攘羊」論法治

 

    《韓非子.五蠹》

    楚之有直躬,其父竊羊,而謁之吏。令尹曰:「殺之。」以為直於君而曲於父,報而罪之。以是觀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

 

     直躬告父竊羊,在春秋戰國時代是有名的辯論議題。除了《韓非子》,還有《論語.子路》『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相似而又不同的議論,分別代表法家、儒家殊異的論點。如果拿《論語.子路》和《韓非子.五蠹》做比照,可以看出儒、法兩家學說完全相反的觀點。儒家重禮,主張禮優於法,所以說:「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法家重法,主張法優於禮,所以獎勵告姦,不惜跨越親情,舉發不法情事。當然竊羊/攘羊其實可以調停和解,不需要動輒祭出國法,甚至殺人;但是以小見大,正是檢討:當禮(包含孝)與法(包含忠)衝突的時候,到底是哪一樣要優先考慮?是該隱,還是該證?確實兩難。這個討論延續至今,歷代顧及法、理、情,在刑法的制定與執行上也有相當的權宜彈性。

    而在戰國時代列強環伺的情況下,如何讓國家強盛不讓外強侵略,甚至能成為大霸主,一直為國主所重視。韓非子在《五蠹》提到五種對國家有害無益的人,他以耕戰富強的觀點,從歷史演化的角度,提出急世法家的理論,論定學者(儒生)、言談者(縱橫家)、帶劍者(俠者)、患御者(逃公役的人)、商工之民是五蠹。全篇是先由因應制宜的歷史演化觀來推出崇尚實力的國家務力觀。其中提到「儒以文亂法」但國家都給予禮遇,這是國家騷亂的原因。用直躬告父竊羊來做比喻,楚國有一位注重直道的人,他的父親偷了人家的羊,他就去向官吏報告。楚國的令尹說:「殺掉他罷!」認為他對於君主雖然正直,對於父親未免暴戾,便判了他的罪而予以執行。由這個故事看來,對君主正直的人民,卻是對父親殘暴的兒子。楚國的令尹處置了那個報告父親偷羊的,楚國便不再看到有人到上面報告奸惡,假如君主普遍選用有德行的人民,想獲得國家的福利,一定不可能達到目的。法家重法,主張法優於禮,所以獎勵告姦,不惜跨越親情,舉發不法情事。《韓非子.五蠹》故意假設:如果依照儒者的論點思考判斷,那麼,直躬證父可能被處死(依法告姦當賞),魯人敗逃可能被獎賞(依法敗逃當罰),變成相當荒謬的結局。韓非子以誇張手法凸顯問題,也藉此批判儒家學說。

    在幾千年前孔子生活的年代,這問題常困擾著統治者,人類社會倫常與公權力孰輕孰重呢?自己的親人,例如,父親或兒子違法了,身為他們最親的家人該怎樣做呢?由《論語•子路》篇可看出孔子顯然主張「德治」、「禮治」並不贊成父子之間互相檢舉揭發。孔子認為一個人的正直,如果傷害到至親的人情天性,就不算正直了。孔子認為人應有情有義,是非分明是義,不悖逆至親天性是情,正直的義必須建立在至親天性的情上,是非分明而無情,絕非正直之人,為官必為酷吏,為人則六親不認,翻臉無情。

孟子,對這一兩難問題也有類似的回答。《孟子•盡心上》上說,假若舜的父親瞽瞍殺了人,作為天子和人子的舜該怎麼辦呢?孟子的答案是,先讓當時的執法者皋陶「執之而已矣」,以維護人定法的權威,盡到天子的責任;然後作為兒子的舜,又當「竊負而逃」,背著父親一起到海邊隱居,「舜視棄天下猶棄鄙屣也。竊負而逃,遵濱海而處,終身忻然,樂而忘天下」,以完成人子之道。這兩則故事都體現了早期儒家對人之為人的難以割捨的親情的深刻洞察和體恤。 孔子和孟子有關「親親相互隱」的觀念是儒家親情倫理的重要內容,為以後「親親相隱」在中國正式入律長達兩千年奠定了思想理論基礎。

    秦朝雖以法家思想為主,在中國法制歷史上以刻薄寡恩殘暴而著稱,仍然一定程度上考慮了家庭成員之間與常人不同的感情關係,並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告者罪」。此時,法律明確規定子女不可告父母,但尚未規定「父為子隱」的義務,當制度禮(包含孝)與法(包含忠)衝突的時候,可視為中國法治的法律規定平衡考量的開始。

    西漢漢武帝聽了董仲舒的建議開始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但董仲舒的儒術事實上,已經與原來的儒家思想不同了。當時法律上通過「春秋決獄」的方式將儒家思想逐漸滲透到司法實踐中。與董仲舒有關的斷​​獄案例曾被彙編成《春秋決事比》十卷,在兩漢的司法實踐中被經常引用。 到現在,原來的案例遺失很多,現存史料中記載了少量案例,其中有一個就是有關「親親相容隱」的案例:甲沒有兒子,揀了一棄嬰作為養子乙。乙長大後殺了人,甲把乙藏了起來。 如果按照當時法律,藏匿犯人是要受重刑的。 但《春秋》上提倡父子可以互相隱藏犯罪。 董仲舒認為他們是父子關係,所以甲不能判罪。漢宣帝用詔令的方式宣布「親親得相首匿」的合法性時曰:「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禍患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漢宣帝的詔書,在詔令中對血緣親情人性的體貼,對人之常情的尊重,以及其中所蘊含的人性、人道精神躍然紙上! 這一詔令表明:從人類血緣、親情、人性、天性出發,賦予了父子、夫婦、祖孫容隱行為在法律上的正當性。從「祖、父、夫」和「孫、兒、妻」兩個角度規定了雙方互相隱匿的權利,即卑親屬首匿尊親屬,不負刑事責任;尊親屬匿卑親屬,除犯死罪的需要上報到延尉決定是否減免責任的以外,一概不追究刑事責任,這道詔書回應了孔子「法令不外人情」的觀念。

    由於漢代開始推行孔子之儒學,其儒家之思想,三綱、五常,一直作為匡正社稷、家庭秩序等等之倫理率則。儒家之忠孝節義,在現在的刑法條文中,也可看到蹤跡。例如,弒親之逆倫大罪,在刑法之恪責上,其罪責,是罪加一等,也就是加重其刑。還有孔子說:「其父攘羊,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的觀念,在刑法上,也有免除其刑或者減輕其刑的規定。這如是的種種,皆闡揚儒家倫常之道。我們現在也常以此作為道德上的評價和分辨善惡是非的準則。孝親、奉養父母視為為人子女之倫常,若子女遺棄父母,導致父母挨餓、受凍,未盡倫常,則刑法有遺棄罪的規定。

 

不過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嗎?2010年1月7號我國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今後只要是父母曾對子女故意身心施虐或棄養情節重大者,子女可以向法官提出免除扶養義務的聲請,而在刑法方面也同時做出修正,相關案件只要經由法官認定,這些子女也可免除遺棄罪的刑事責任。曾遭父母棄養或虐待的子女,未來將可免除扶養父母的義務,這個法規顯然與儒家傳統人倫思想相違背,在修法過程中,也聽到一些社會反彈的言論,不外乎重申「天下無不是的父母」,擔心造成「不肖子效應」。如此的意見更顯見社會無視於受暴者自幼身心受創,強諸其遵守孝道的壓力。數千年孝道的傳統,成為受暴子女終身揮不去的受創夢靨,這些問題皆值得我們深思。「法律者,以保障群眾安寧,維持社會秩序為目的,而透過國家的公權力以強制實行之一種社會生活規範也」道德只講義務不講權利,而法律則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所以從歷代的帝王以至現代的民主國家而言,不論是「法家」的法治或「儒家」的德治的治國方法,如果偏重一方皆不是治國的良策,應顧及法、理、情,在刑法的制定與執行上作相當的權宜彈性調整,方為上策。

    中國統治者〈皇帝〉用儒家學說來包裝法家思想,表面推行儒政,實際上實行法家手腕的施政方式,所以又稱儒法合流。「外儒內法」一直都是中國帝王家的傳統,平心而論,統治一個大帝國,不論是單獨實行法治,或是單獨實行儒家之德治。都不可能完善治理國家。唯有儒法並行,在法律達不到的地方,用儒家的教化輔助,在違反儒家的教化時,用法律制裁,這樣才能相輔相成,使社會安定,立於統治者安邦定國,甚而永保江山社稷之長治久安。

   

 

 

參考書目:

《韓非子選讀》張素貞/編著。國立空中大學(2011)

《論孟》林益勝、吳春山/編著。國立空中大學(民國91)

《法學緒論》段重民/編著。國立空中大學(民國94)

《韓非子今註今譯》上冊,邵增樺/註譯。台灣商務印書館

《中國文化概論》簡恩定/編著。國立空中大學(2000)

《論中西容隱制度及其當下中國相關法律的完善》柴榮。中國民商法律網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52585

 

網氏/罔市女子電子報《遺棄罪不再是施暴者的武器http://www.frontier.org.tw/bongchhi/?p=13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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